每经记者|张怀水 每经编辑|陈俊杰
今日(7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召开7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发布会现场提问:聚焦“十五五”期间,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将有哪些重点安排和谋划?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生态环境美不美,既要看人民群众的主观感受,也要看生态环境标准的客观评价。生态环境标准关系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向、目标和基础。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是落实党中央决策、依法履职尽责的重要举措。
值得关注的是,今日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扎实做好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准备工作,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法治保障”。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不足20天。生态环境法典完善了生态环境标准制定、实施、监督、管理等各方面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部制定生态环境基准的职责。

每经记者 张怀水 摄
“十五五”期间,我国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如何发力?
赵柯回答《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提问时表示,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部署要完善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法典对标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美丽中国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面向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新期待、新要求,生态环境标准还有一些不适应的地方,比如一些标准的老化、缺项问题。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老百姓对于生态环境的需求在增加,标准项目也要与时俱进。
首先,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赵柯介绍,“我们已经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标准的宏观战略研究,对标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目标,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研究谋划标准工作,宏观战略研究是我们标准发展的宏伟蓝图”。
还制定了生态环境标准工作方案,系统完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体系,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分步骤推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三方面的标准项目,这是标准工作的作战地图。
其次,加快制修订重点标准。赵柯表示,“今年年初,我们发布了新版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目前正在加快制定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地表水、海洋、声等生态环境质量标准,也正在评估研究,‘十五五’期间将有序更新”。
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在抓紧制修订大气、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以及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创新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促进重点行业结构优化和绿色发展,这也是更好契合生态环境法典对于绿色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具体要求。
此外,依法健全标准体系。赵柯进一步表示,针对生态环境标准体系的短板和弱项,加快构建生态保护评价与修复监管标准体系,强化生态保护统一监管。积极推进绿色低碳标准体系建设,为落实“双碳”政策、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此外,还要创新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顺应AI(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加强数智化新技术在标准领域的应用。
与此同时,优化提升工作质效。赵柯指出,推动加强以标准需求为导向的科研支撑,广泛吸引各方科研力量共同夯实标准的科学基础。加强标准技术管理,提升标准完整性、合法合规性、体系协调性。响应国家对地方标准改革的部署,就哪些应该制定地方标准,哪些不应该制定地方标准,如何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等问题,将会有一个专门的文件印发,对地方标准工作进行指导,提高地方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系统性和适用性。
生态环境法典构建了严格严密的法律责任体系,主要制度创新和亮点有哪些?聚焦上述问题,有媒体在现场提问。
对此,赵柯表示,首先,更加系统。生态环境法典将散见于多部法律中的法律责任集中在一部法律当中,形成统一完备的生态环境法律责任体系。比如,对排污许可、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等此前分散在各单行法或者规定存在差异的相关法律责任,通过系统整合,作出统一规定,有效避免同类违法行为责任重复或不一致。
其次,更加严密。对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禁止性规定均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做到“全覆盖”和“无死角”。比如,针对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造假的突出问题,以列举的方式,对从事机动车船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和评估、污染防治设施维护或者运营、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鉴别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均作出处罚规定,补齐原有单行法对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追责规则覆盖不足的短板。
此外,更加科学。针对不同领域的同类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同或者是大体平衡的法律责任。比如,将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参照危险废物作出相应调整;将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与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等设置相同或者大体平衡的法律责任;将违法设置大气排污口与违法设置其他排污口法律责任保持基本一致。
最后,更加柔性。破解不同主体“一刀切”的处罚难题,兼顾不同主体承受能力设置差异化的法律责任。比如,对违法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区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分别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等轻微违法,鼓励和引导企业改正,以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作为实施处罚的前提,更好地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既彰显法治的刚性,又体现法治的温度,让生态环境法典成为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可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