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两年多,青山纸业“专利被宣告无效”纠纷终审败诉,对公司影响几何?

wap (3) 2026-09-09 19:38:42

每经记者|陈俊杰    每经编辑|黄博文    

9月9日盘后,青山纸业(SH600103,股价3.94元,市值88.29亿元)公告,9月8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其“一种利用超声波制浆-漂白一体化工艺”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终审落槌,最高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这场历时两年多的专利纠纷,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到宣告专利无效、一审败诉,再到最高法终审维持原判,最终以公司败诉告终。公司公告称,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其所涉技术方案进入公有领域,本判决不影响公司继续使用相关技术;且该专利技术尚未投入规模化生产应用,公司已于之前年度对该系列专利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因此不会对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最高法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青山纸业9月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司于9月8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

公告显示,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法院)于202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25)京73行初14605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公告披露了这起纠纷的完整脉络。

2024年6月,公司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宣告请求人董艳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公司“一种利用超声波制浆-漂白一体化工艺”(专利号:200910227376.5)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准予受理。

2025年2月,公司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583283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公司不服该审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11月收到一审《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随后于2025年11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并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对于审理结果,公告明确,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股价上月底刚经历一轮异动行情

在专利终审判决出炉前,青山纸业股价刚刚经历了一轮异动行情。根据公司8月26日披露的《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公司股票连续两个交易日内(2026年8月25日、8月26日)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8月27日,公司再度发布《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披露8月27日公司股票以涨停价收盘,当日收盘价为3.82元/股;自2026年8月25日以来,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涨幅累计达33.57%,已连续3个交易日涨停。公告同时提示,截至2026年8月27日收盘,公司静态市盈率为156.5,而公司所属的中上协分类之造纸和纸制品业最新静态市盈率为142.19,公司上述指标显著高于同行业水平。

股价异动期间,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同步减持。异动公告披露,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来源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按照规则不需要预披露减持计划,2026年8月25日、8月26日,其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票11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177%。

业绩层面,根据公司2026年半年报,公司2026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2.33亿元,同比增长1.9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022.98万元,同比下降28.2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871.10万元,同比下降23.41%。

公司表示,报告期浆、纸核心主导产品销量实现同比明显增长,但受浆、纸主营产品销售价格同比下滑影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有所下降。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日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9月9日,公司股价收于3.94元/股,下跌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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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AI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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